根据医疗法第21条,不得将患者的相关医务记录提供给除患者以外的其他人,包括阅览记录,或提供复印件等行为,但根据医疗法实行规则第13条之3,符合(记录阅览等条件)时可提供复印件。
步骤 一
复印件申请
门诊患者 : 1楼材料证明签发窗口
住院患者 : 病房护士室
步骤 二
签发医务记录复印件与拷贝影像CD
步骤 三
缴费后领取
1楼材料证明签发窗口
步骤 四
1楼材料证明签发窗口缴费后1楼影像医学科领取
申请人 | 患者 | 具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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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记录复印件 | 1~5页为止 | 1000韩元/张 |
此外每加1张 | 100韩元/张 | |
影像记录复印件 | CD | 10,000韩元/份 |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3条之3 (记录阅览等条件)
申请人 | 患者 | 具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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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本人 | 本人 | ① 患者本人外国人登陆证、护照* 未满17周岁患者,未签发外国人登陆证的可出示学生证或护照 |
亲属 (患者配偶、患者直系尊·卑属或配偶的直系家属) | 未满14周岁患者 | ① 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
14周岁以上患者 | ① 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家族关系证明或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患者本人填写的亲笔同意书 ④ 患者本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 未满17周岁患者,未签发外国人登陆证的人除外 | |
代理人 (兄弟·姊妹、保险公司职员等) | 未满14周岁患者 | ① 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法定代理人签名的亲笔同意书 ③ 法定代理人签名的亲笔委任书 ④ 患者和法定代理人之间可以确认家族关系的资料 ⑤ 法定代理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
14周岁以上患者 | ① 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患者本人签名的亲笔同意书 ③ 患者本人签名的亲笔委任书 ④ 患者本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 未满17周岁患者,未签发外国人登陆证的人除外 |
申请人 | 患者 | 具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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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 (患者配偶、患者直系尊·卑属或配偶的直系家属) | 患者死亡的情况 |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可以确认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死亡诊断书等) * 亲属关系证明或除籍登记本上若著有患者死亡的内容,死亡诊断书可免除 |
患者无意识,或虽然不是无意识但因为患有重大疾病、负伤等无法亲笔签名的情况 |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可以证明患者无意识,或因患有重大疾病、负伤等无法亲笔签名的诊断书 | |
患者行踪不明时 |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法院的失踪宣告决定文副本等可以确认去向不明事实的资料 | |
患者没有分辨能力的情况 |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亲属关系证明或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等可以确认亲属关系的文件 ③ 法院的财产处置权宣告决定文复印件或精神科专科医生出具的可以证明无辨别能力的诊断书 | |
无亲属的患者的代理人申请 | 患者死亡的情况 |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以父母的名义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 可以确认死亡事实的材料(死亡诊断书等) ④ 可以证明无亲属的材料(诊疗记录阅览与复印件签发所需的确认书) * 家属关系证明或除籍登记本上如果标有患者的死亡标记,死亡诊断书可除外 |
患者无意识,或虽然不是无意识但因为患有重大疾病、负伤等无法亲笔签名的情况 | ① 申请签发复印件之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以父母的名义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 可以证明患者无意识,或因为患有重大疾病、负伤等无法亲笔签名情况的诊断书 ④ 可以证明无亲属的材料(诊疗记录阅览与复印件签发所需的确认书) | |
患者行踪不明时 |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以父母的名义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 居民登录表副本(户口本)、法院的失踪宣告决定文副本等可以确认去向不明事实的材料 | |
患者没有分辨能力的情况 | ① 复印件签发申请人的外国人登陆证、护照复印件 ② 以父母的名义签发的亲属关系证明 ③ 法院的财产处置权宣告决定文复印件或精神科专科医生出具的可以证明无辨别能力的诊断书 |
院务科031-5189-0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