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权力章典
接受诊疗的权利
患者为保护和增进自身身体健康,有权享受适当的保健医疗服务. 不得以性别,年龄,宗教,身份及经济情况等为由侵害健康相关权利,医护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诊疗。
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
患者在听取主治医生,护士等对疾病状态、治疗方法、是否为医学研究对象、是否需要移植器官,副作用等预想治疗结果及诊疗费用的详细说明后可再次进行详细询问,并有权力自行决定是否同意。
隐私保密权
患者不受到诊疗相关的自身身体隐私,健康隐私的侵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关在未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或接受犯罪调查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不得泄露,公布患者其他隐私。
申请咨询,调解的权利
患者在发生医疗服务纠纷时,可以向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提出咨询和调解申请。
安全医疗服务权
患者有权在安全医疗环境下接受个人诊疗信息保护以及安全医疗服务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对医疗人员信任,尊重的义务
患者有义务将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如实的告知医务人员,并信任和尊重医务人员的治疗计划。
不以不正当方法就医的义务
患者在诊疗前应如实出示自己的身份,不得以他人名义接受诊疗以及使用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接受 诊疗。
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患者在医院内要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的便利。
财政(医疗费缴纳)义务
患者要诚实的履行与医院签订的财政义务(医疗费缴纳)。